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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多久可以办贷款

来源:www.365caizhai.com   时间:2021-12-02 09:41   点击:265  编辑:admin   手机版

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预告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理解
预告登记所承载的“请求权”,经预告登记之后成为一种具有物权排他性的债权,但从本质上讲,该请求权仍为一种“债权”。理由如下:
1.物权乃绝对权、对世权,天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不过需有一定的公示手段,才能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然而债权是相对权,基于债权平等性的本质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与债权相区别,不仅在于具有排他性,物权最根本的效力在于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并可针对 “不特定”的第三人,要求其履行“不作为”的义务。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请求权仅仅是因为制度安排而具有了“排他性”,却不可能具有物权的其他本质属性。而且,该“请求权”权利的实现,仍然有赖于请求“特定第三人”(债务人/登记名义人)为本登记而实现。
2.预告登记严格地说并不是一种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预告登记将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其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其目的仍在于保全债权而不在于保护物权。故依债权原则上皆可让与的规则,当债权让与时,预告登记应随同债权让与而移转于第三人。实际上预告登记是赋予债权以对抗新所有人的效力的特殊登记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请求权的性质。这种不同就在于这种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被赋予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将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移转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人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设定抵押,则该抵押权不能对抗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由以上分析可见,预告登记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二者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化的债权。可以说是物权法原理和债权法原理的结合,也可以说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或者渗透。但从本质上讲,它仍为一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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