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养猪政策
国家是允许散养户养猪的,自党的三中全会,国家大搞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政策,鼓励个体养猪。这对改革开放具有推动作用。
2. 近期国家对养猪出台了什么政策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确保年底前止跌回升;确保2020年年底前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的水平,2021 年恢复正常。那么在2020年进行生猪养殖,国家还有哪些其他方面的补贴扶持政策呢?
3. 养猪国家政策
国家养殖政策如下:1、养羊补贴标准:300-499只规模补贴15万;2、养牛补贴标准:养殖奶牛300-499头规模补贴80万;3、养猪补贴标准:500-999头规模补贴20万
4. 中央养猪政策最新消息
从2019年9月份开始,国家为了让更多养殖户养猪,发布了一系列的养猪补贴政策,而且在2021年还会继续实行,因为现在猪价仍然很高。具体详情如下:
1、新建猪舍补贴
(1)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圈舍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进行补贴;
(2)补贴的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2、规模养猪补贴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3、标准化养殖项目补贴
标准化养殖项目主要针对在生猪主产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在扩建时可以申请补贴。
4、能繁母猪补贴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另外,对能繁母猪还进行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保险费档次来决定,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畜牧局。
5、生猪育种补贴
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6、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每头给予80元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5. 中央关于养猪最新政策
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四)促进生产加快恢复。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十一)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各地区要创新培训形式,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改进设施装备条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十二)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投入,推动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支持地方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地方猪种保护与开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十三)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十四)加大对生猪主产区支持力度。统筹资源环境条件,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十六)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十八)加快屠宰行业提挡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九)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加强大区域内生猪产销衔接,生猪主销省份要主动与主产省份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大区域内供需大体平衡,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二十)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六、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6. 中央对养猪场的政策
1.新建猪舍补贴
(1)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圈舍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进行补贴。
(2)补贴的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2.规模养猪补贴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3.标准化养殖项目补贴
标准化养殖项目主要针对在生猪主产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在扩建时可以申请补贴。
4.能繁母猪补贴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另外,对能繁母猪还进行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保险费档次来决定,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畜牧局。
5.生猪育种补贴
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6.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每头给予80元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7. 中央养猪政策解读
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于康震在会上表示:
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按照标准划定。
避开禁养区域,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优化地理位置,做好养殖污染处理措施。还是可以养殖的。
禁止养殖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8. 中央养猪政策批文
兴办小型养猪场,首先个人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在农村兴办小型养猪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
二、项目备案手续
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
三、环评手续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然后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最后评审通过拿到批文环评手续就算完成了。
四、《土地规划许可证》
养殖用地不可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另外还需要位于当地划分的禁养区之外。可先撰写一份《养猪户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养猪用地备案手续与《土地规划许可证》。
五、《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六、《税务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七、《建设施工许可证》
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9. 国家针对养猪新规
主要是国家划分的一些区域为禁养区。这些地方就不准养猪。现在养猪也要环保认可。非居住区等等一些要求。
国家禁止农村养猪法律法规
规模养殖需要办理环境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散养户需要建立养殖档案,无需办理证件。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建设规模动物养殖场或者小区,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环境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规定要求才可以建设养殖场,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达不到规模户的标准只是属于散养的话,需要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无需办理相关证件。
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为什么要划定禁养区?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同时,畜牧业发展存在另一些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气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
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0. 中央对农村养猪政策
国家对种植业主要是基地种植的粮食、蔬菜、干果、鲜果予以适当补助,财政补贴范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重点项目的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300万元、不低于15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50万元、不低于75万元;合作社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低于45万元。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2007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了一批养殖业惠农扶持政策,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生猪规模场标准化改扩建、生猪良种补贴等,绝大部分针对生猪生产,其中涉及到家禽的只有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中对部分种鸡场进行扶持,扶持标准是年存笼种鸡3万羽以上、年孵化鸡苗400万羽以上、经省畜牧水产局审核验收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