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什么?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等问题,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并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
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四是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产品登记备案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很多,不过最主要的是《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此外有不少相关的法规依据,《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如果涉及许可证的申请,则还有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
请采纳。
三、农业部门有权查处农药登记证吗?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行政许可,套用登记证号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返《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惩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许可有哪些基本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五、有关行政许可法的二个问题
第一个,不正确,行政许可法第58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个,要看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啦。
六、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及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行使职务,依法办事;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要尊重人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那些最根本的人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行政法治原则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主要法条有: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则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正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了诸多行政法上的原则和制度:如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等。
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等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也应当依法公布,让所有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准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包括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原则。
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为行政之存在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要求: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期限;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精干;必须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效率原则具体体现为:高效便民原则、行政便民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集中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期限制度、推定行政制度、电子债务制度、行政凭证制度、当场决定制度等。
主要法条有:第六条、第四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在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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