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什么样的处罚标的才需向当事人发《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 农业复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制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zhidao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二、农业行政处罚中同一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需要立两个案吗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确立对维护法的安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适用上的种种困难,对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能否及于后行刑事诉讼活动而不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 一事 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 其中 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 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 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
第二 一事 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 一次违法事件可能由一个违法行为组成 也可能由几个违法行为组成 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这样做没有违反一事不在罚原则 因为不同的处罚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 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第三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 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 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 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 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 应当接受新的处罚
第四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 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 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 完整的违法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仅针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内容 当事人隐瞒的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发现 并且被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被隐瞒的内容被查实后 行政机关再次进行处罚不受一事不在罚原则的限制
焦点:不同的行政部门能否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进行处罚?
分析:本案涉及到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需分两方面理解:首先,处罚的必须是同一事实即同一违法行为;其次,还必须是依据同一法律、法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重复处罚,以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表现。虽然该法没有明文规定其他行政部门能否对同一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以外的其他相同种类的处罚(比如技术监督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另行决定责令停止营业),但根据立法精神,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一个当事人仅因为一次违法行为就招致多个部门对其处以多次重复处罚,显然有失公平,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三、农业行政处罚较大金额算不算没收款
没收款计算在处罚金额当中
四、农业行政执法在韭菜上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乳油案例应该如何处罚
销毁所有使用过甲拌磷的产品信已销售出去的产品,处以罚款,并可追究销售农药的公司(如为明知客户使用范围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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