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即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从事烧烤经营的,应具备固定门店,全部入室经营,并按要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不得向外直排。
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露天烧烤整治责任主体。应推行联合执法、错时执法、延时执法,坚持“打早、打小、打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巩固一处,保持露天烧烤整治高压态势,做到整治无盲区、无死角。
三、对于无照经营、超出门店占道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未采取防控措施,产生油烟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查处。持证单位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依法予以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市城乡管委联合市环保、工商、食药等部门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难点热点焦点问题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予以媒体曝光。数字城管12319热线及时受理市民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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