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农业设施用地划分,标准,规范,制度(国内外情况)

来源:www.365caizhai.com   时间:2023-07-24 13:14   点击:9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农业设施用地划分,标准,规范,制度(国内外情况)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0】115号文,你可以做个参考。个人认为农业设施主要是为种植业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而设施农业的范围则包括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

二、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真假设施农用地。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当事人为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为与农业不相关企业、个人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不大。我们曾遇到过电力公司、钢结构公司谎称进行种植和养殖逃避查处的情况。二是查看现场区位的特征。地处交通便利的城乡接合部或主干公路两侧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也不利,一般适合发展工商业,真正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小。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现场只圈大院,迟迟不建设畜禽舍,不对土地进行平整、不建设灌溉等设施的,或建筑物明显为车间、住宅结构特点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断为虚假的农业设施建设。四是查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当事人表示要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展什么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积极提供证明材料,甚至故意推托的,搞虚假农业设施建设的可能性较大。五是查看当事人与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如果明确了发展农业用途的,可信度较高;如果没有明确任何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确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则可直接认定为非农业建设。

三、设施农业用地能不能办理确权土地确权证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承包期内,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妇女离婚或者丧偶,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有前提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妇女结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1; 2,在本次承包期限内: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承包期内,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温室大棚属于什么用地

温室大棚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温室大棚属于设施农用地。温室大棚主要用来种植蔬菜、瓜果、食用菌、工厂化育苗等农业生产。

五、哈尔滨怎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占比为3-5%,只要整体上大棚面积不超标,后期只做内部业态改变卫星拍照是查不出来的,包括在智能温室内部新建一些设施也没问题,只要不改变外部边界格局。

该回答来自于百度问咖 文涵 大咖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